投資標的 | (一)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受益憑證(含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二)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包括:1.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符合美國Rule144A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由金融機構所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如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CoCo Bond)、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之債券及符合自有資金及合格債務最低要求(Minimum Requirement for Own Funds and Eligible Liabilities,MREL)之債券);2.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封閉式貨幣市場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ETF(含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3.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4.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