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中華民國境內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之政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承銷中之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等有價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1.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債券,不包含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CoCo Bond)、符合美國 Rule144A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2.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封閉式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3.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