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 1.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2.本子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符合美國Rule144A規定之債券)及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不包含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 tible Bond,CoCo Bond) )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不含); 該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前述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及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將本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
為達成前述操作目標,本基金自上市日起,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證券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及加計前述所列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經金管會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整體曝險儘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規模之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