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 1.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為: 中華民國境內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中華民國境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不包含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CoCo Bond)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八(不含); 該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及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及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本基金採用指數化策略複製追蹤標的指數( ICE 美林 15 年期以上美元金融債指數)績效表現,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達到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並兼顧控制追蹤誤差值為投資管理目標。為達成前述投資管理目標及資金調度之需要,本子基金自上櫃日起,得從事以交易人身分交易衍生自債券、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以使本基金所投資標的指數成分債券加計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曝險部位,能貼近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至百分之百( 100%),且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債券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70%)(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