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新光中國成長基金(美元)
基金公司新光投信
成立日期2017年3月3日基金經理人簡秀君
基金規模8,816千元(台幣) (2024/09/30)成立時規模
基金類型跨國投資股票型區域型保管銀行台灣中小企銀
單筆最低申購300元 定時定額N/A
計價幣別 美元
手續費(%)3.0000贖回費(%)0%但當投資人之「申請買(贖)回日」減去「申購日」小於7 日即持有未滿7 個日曆日(不含)者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最高管理年費(%)1.8000保管費(%)0.2600
主要投資區域大中華 風險報酬等級 RR5
投資區域大陸,香港,新加坡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25515841B 配息頻率
費用備註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投資標的1.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債(包括普通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主要於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等國家之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或以在大陸地區、香港地區企業所發行而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s)、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及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銷售機構中租投顧,丹尼爾投顧,華信投顧,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原:萬泰)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板信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原:大台北/稻江)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高雄銀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2.4.9併入富邦證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証期貨股份有限公司(98年併入凱基期貨)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